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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的通知

[来源:【官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发布日期:14-10-17]

(人社部函〔201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巿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 - 2020年)》,推动我国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部决定组织开展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以“打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品牌,全面服务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工作”为主题,进一步完善现有职业技能竞赛制度,提升技能竞赛技术标准和组织管理水平,把当前工作和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使2014年职业技能竞赛工作既满足当前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也满足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准备工作的需要,并以国内技能竞赛和世界技能大赛协调发展为目标,全力抓好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参赛选手选拔工作。

今后,每逢双年7月份,我部将组织开展“中国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竞赛月活动。通过打造全国技能竞赛品牌和相对固定竞赛时间,扩大职业技能竞赛影响,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培养和选拔高技能人才中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营造技能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活动内容

(一) 组织开展国家级一类竞赛7项;

(二) 依托行业部门、中央企业组织开展国家级二类竞赛37项;

(三) 组织参加第38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四) 各地区可结合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三、 组织实施

(一)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好各类竞赛活动。

2014年纳入我部计划并由各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统称为“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举办的国家级一、二类竞赛,应冠以“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XXX职业技能竞(大)赛”名称,主、承办单位应做好与全国竞赛活动的统筹衔接,在发文、宣传时体现“2014年中囯技能大赛”的名称及标识,竞赛组织形式和实施方式保持不变。

各地区组织开展的省级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的省级竞赛活动应冠以“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XXX省XXX职业技能竞(大)赛”名称。

(二)全力办好“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

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将于2015年8月在巴西圣保罗巿举办,我国将组团参赛并力争取得好成绩。参赛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抓紧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的选手选拔工作,并积极组织参加“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第43届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简称“中国技能大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一切从国家荣誉出发,积极争取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支持,全面做好“中国技能大赛”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奖励措施

(一)国家级一类竞赛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前5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第6 - 20名的选手,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根据《世界技能大赛参赛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于“中国技能大赛”各项目选拔出的集训选手(具体人数根据项目要求确定,一般不少于参赛选手数量的3倍),由组委会秘书处颁发荣誉证书,并在现有职业资格等级基础上晋升一级职业资格,由相关职业资格认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于“中国技能大赛”相关比赛项目中职工身份的优秀选手,我部将根据项目特点和比赛实际,按照国家级一类竞赛相关规定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二) 国家级二类竞赛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前3名且为职工身份的选手,经我部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对各职业(工种)决赛获第4 - 15名的选手,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三) 地方、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竞赛

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可根据各地、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获奖选手和单位给予相应奖励。

(四) 第38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对获得综合性项目金牌的选手(学生选手除外),符合我部有关规定并经核准后,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 务求实效,切实提升竞赛工作质量。

各地、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应在我部指导下精心组织,认真制定竞赛实施方案,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技能要求命题,保证竞赛技术工作质量;要健全竞赛质量监督保证制度,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公平公正;要在确保当前竞赛工作质量基础上,结合竞赛职业(工种)长远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引进世界技能大赛相关技术标准、安全规则、竞赛管理制度等,推动国内竞赛与世界技能大赛相互促进、协调发展;要适时总结竞赛工作,组织竞赛技术交流研讨,分享展示竞赛成果经验,推动竞赛所涉领域技术创新和技能水平提升。各地、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避免形式主义和奢侈浪费,务求工作实效,确保竞赛活动按时完成。

(二) 大力宣传,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月活动。

各地区、各行业部门(集团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月活动,大力宣传职业技能竞赛在我国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和激励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宣传我国加入世界技能组织和参加世界技能大赛的重要意义,树立技能人才成长成才典型,引领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钻研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争创新业绩,带动更多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刘新昌(010)84207446 (兼传真)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贾伟一 (010)84661071、 84661070 (传真)

 附件:2014年中国技能大赛计划安排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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